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產品的報廢: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產品應報廢:a)在運輸、安裝、使用、維修維護等過程中,因撞擊、火燒、泡水(含進水)導致產品基本功能喪失,經生產企業確認,即使進行修復,也無法恢復出廠狀態的;b)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企業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且在GB 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 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靈敏度不符合GB 15631的要求;c)設計壽命到期的產品,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不宜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宜超過5年。
備用電池使用年限:D.3.3備用電源功能檢查每年應對備用電源供電情況下持續工作時間進行至少一次測試,測試方案應符合GB 4717中電源功能試驗、GB 16806中的備電工作的規定。如果電池持續時間無法滿足要求,應及時更換備用電源。備用電源采用鋰電池或者鉛酸電池超過5年,應強制進行更換。此外,雖然該標準主要聚焦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建筑消防設備的其他部分也有相應的報廢年限規定,例如:
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的報廢年限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設計使用年限、出廠日期、水壓試驗結果等。同時,系統組件、管網和噴頭出現嚴重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也應報廢。
防煙排煙系統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12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銹蝕、機械變形等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也應報廢。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12年,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4年。
氣體滅火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居住建筑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5年,商業和工業場所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3年。



